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文 件滬教委財〔2011〕139號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十二五”上海市高等 教育內涵建設市級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進一步加強上海市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及市財政局、市教委🛤、市審計局聯合頒發的《實施〈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財教〔2011〕99號)👩🏼✈️,特製定《“十二五”上海市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市級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上海市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市級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員 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教育 資金 管理 辦法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 2011年12月27日印發 (共印45份)
附件🐴♊️: “十二五”上海市高等教育內涵建設 市級教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上海教育規劃綱要”)🤱,進一步加強上海市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及市教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聯合頒發的《實施〈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財教〔2011〕99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二五”高等教育內涵建設市級教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主要支持上海教育規劃綱要提出的十項“教育綜合改革重點試驗項目”、十項“重點發展項目”和國家批準上海開展的二十七項國家教育體製改革試點項目中與高等教育內涵建設相關的項目(以下簡稱:“內涵建設項目”)。 第三條 高校應嚴格執行管理辦法🤵🏿♂️🏄🏽,並按管理辦法規定的“總體規劃🤸♂️、分年實施🤍;集中使用、突出重點;項目管理🕵️♂️、績效評價;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原則使用專項資金。市教委設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建立信息平臺、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進行統一跟蹤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計劃管理和項目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項目負責人製度🍳,明確其所承擔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市教委關於內涵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負責管理資金🚣🏽♀️、組織隊伍、按期實施項目建設。 第五條 凡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應納入本市國有資產統一管理9️⃣,項目單位應認真維護💁🏿♀️,充分合理使用。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預算是項目高校綜合預算的組成部分,學校要做到部門預算與專項資金的合理銜接,避免重復建設,混合使用💬。 第七條 高校應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編製本校年度專項及配套資金預算,並按相關管理程序報市教委審批。 第八條 高校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專項資金,不得隨意更改資金使用方向和內容,確有必要調整的,應按規定程序報批🌳。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應確保按期完成,原則上當年預算當年執行🧬,需結轉使用的,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報批後繼續使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各項目高校應嚴格按照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方案中所列項目支出🧎🏻➡️,並達到承諾的預期目標。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教學、科研經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等。 (一)人員經費👱🏻♀️。指在內涵建設項目建設中🧑🏻🔧🕴🏻,用於引進、特聘和培養一流科學家👇🏼👩🏿⚕️、學科領軍人才、緊缺人才、優秀中青年教師🪕,建設雙師(結構)團隊及學生培養等所發生的支出💥,以及重大科研成果(含人文社科類)和教學成果的獎勵經費等支出。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政策規定。 (二)教學💁🏼♂️📼、科研經費。指在內涵建設項目建設中,用於實施國家或上海市重大科學研究、重大教育改革研究項目的配套經費;已立項的地方高校內涵建設規劃中重大科研和教改項目(屬於“重點學科專業建設”類中按課題製管理要求管理的項目)經費以及引進人才的研究啟動經費,屬於按課題製管理要求管理的項目資金👫🏼📎,其支出管理可參照本市科研經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業務費。指為完成內涵建設項目建設任務而必須開支的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租賃費、專家和臨時人員(含助研)的咨詢、勞務費、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招待費、出國費支出。 (四)設備購置費🖤📋。指為完成內涵建設項目的學科專業體系建設🐪、拔尖創新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等任務而購置必要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及其運行維護等支出𓀅💇🏿。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出應按現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製度進行管理和核算👨🏼🌾,各項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專項資金中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專項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按本市現行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發放工資性的津貼補貼,不得提取管理費,不得用於支付罰款、償還貸款、支付利息🧝🏻♀️、捐贈贊助、對外投資以及與申報項目無關的支出。不得用於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市教委將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或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市教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和《“上海地方本科高校‘十二五’內涵建設”市級教育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的管理要求,組織開展內涵建設項目的績效評價🧑🧑🧒🧒,並結合績效評價及時調整預算,並報市財政局。項目高校應製定校級績效評價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項目高校應按本辦法規定,製定本高校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規章製度🛸,建立項目資金管理責任製,建立健全相關內部控製製度。 第十八條 項目高校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員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實施全面管理。 第十九條 所有與專項資金有關的領導人員、項目負責人和財會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對虛報、冒領👩👧👧、做假等騙取📏、挪用、截留專項資金的,除按規定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外,已撥的款項將全部收回,上繳財政🦸🏻。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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